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一节 审 查 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 查 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