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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