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四十条 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