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五条 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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