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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