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一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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