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