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重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