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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