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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