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六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六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立即将扣押的款项存入专门账户,将扣押的物品送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并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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