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外国有关机关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国法律的,应当不予协助;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说明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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