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六百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六百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