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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