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章 通 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章 通 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