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三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