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