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