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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