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