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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