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零七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