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零二条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