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章 立 案 ·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章 立 案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依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立案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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