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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