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