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在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