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