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因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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