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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