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