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三百一十三条 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者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后,应当将决定书交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
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或者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应当书面告知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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