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六十六条 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