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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