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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