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