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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