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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