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