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