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二条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