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