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公安机关收到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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