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零四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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