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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