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六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六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转交有关主管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方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提出请求。
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明显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直接拒绝提供协助。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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