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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