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