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 第九节 事故检察

第六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九节 事故检察 第六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事故检察:
(一)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伤残、脱逃的;
(二)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事故。
发生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组织巡回检察。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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