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一)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